为了规范白糖期货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特制定本指令。
第一条 定义
本指令所称做市商,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白糖期货交易所从事做市交易活动的法人。
第二条 准入条件
申请做市商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拥有足够的资本金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拥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交易团队;
(四)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申请程序
符合准入条件的法人,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提交做市商资格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做市商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财务报表;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交易团队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审核批准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做市商资格生效。
第五条 做市交易
做市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做市交易:
(一)连续报价,保持市场流动性;
(二)价格合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三)交易规模适当,不影响市场正常运行;
(四)遵守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定。
第六条 交易方式
做市商可以采用以下交易方式进行做市:
(一)公开竞价交易;
(二)场外交易。
第七条 交易结算
做市商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结算。
第八条 信息披露
做市商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披露以下信息:
(一)做市品种和合约;
(二)做市报价;
(三)交易成交量;
(四)其他期货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监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包括:
(一)检查做市商的交易活动;
(二)核查做市商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调查处理违规行为;
(四)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处罚
违反本指令规定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做市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暂停做市资格;
(三)取消做市资格;
(四)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指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