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从事人员公示(期货人员信息公示)(全国范围内)
第二章 从业人员资质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四章 执业信息
第五章 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第六章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第七章 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第八章 咨询机构会员服务
第十章 会员单位服务
第十一章 经纪商服务
第十二章 结算
第十四章 市场诚信中心职能
第十五章 会员公司的从业人员服务职责
第十六章 负责对会员单位办理开户、结算、交易结算、交割等 运营、维护客户权益的职责
第十七章 登记机构监管
第十八章 会员服务
第十九章 担保合同
第二十章 风险管理中心职能
第二十一章 会员客户服务
第二十一章 担保和约服务
第二十二章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等机构
第二十三章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第二十四章 交易系统服务
第二十五章 交易系统服务
第二十五章 交易系统控制
第二十六章 机构托管服务
第二十七章 结算信息
第二十八章 会员及清算系统维护
第二十九章 结算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章 结算业务及风险控制
第四十章 结算业务
第四十章 风控服务
第四十一章 结算业务及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章 交易系统服务
第四十一章 软件系统服务
第四十二章 系统服务
第四十三章 程序设计
第四十三章 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十三章 风险监测
第四十四条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章 财务顾问服务
第四十六章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章 托管服务
第四十七章 结算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章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九条 自备的能源中心机房机房
第五十条 机房托管服务
第五十条 财务顾问服务
第五十条 为拓展业务范围,扩大业务范围,发挥托管中心的影响力,期货公司自备机房设备的服务功能,期货公司自备期货设备的服务功能
第八章 保障业务的安全
第十章 控制风险
第十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章 交易所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七章 控制风险
第十八章 资金安全
第十九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章 托管与服务
第二十一章 审批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交易所职能
第二十二章 交易信息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章 信息技术管理
第二十三章 信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场参与者自行选择交易场所、信息系统终端进行交易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报备
第二十五条 有关信息系统提供者能够进行交易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七章 市场监控
第四十条 交易者在与期货公司经委托交易系统签署交易协议时,应当遵守交易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交易所信息系统安全,维护交易市场安全,保证交易系统运行完整性,交易所依照规定的职责和标准执行交易。
第四十二条 交易者应当向交易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及时将其收到指定的交易场所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交易者报备的交易系统为交易所指定的,应当经交易所认定。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依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负责人为保证交易系统运行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报备。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执行交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