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9(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

期货投资 2022-12-31 11:19:59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9(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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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强行平仓规定):

(一)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或者异常的交易,交易所总经理可以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二)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或者个别重大异常情况,交易所可决定暂停其交易。

(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强行平仓规定)第五十五条(强行平仓规定):

(一)仓位管理:有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强行平仓,根据交易所的保证金标准,对期货交易采取的平仓限额。在风险控制措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

(一)保证金不足;

(二)未按规定追加保证金;

(三)违反交易规则临时、临时、临时或者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限额规定的;

(四)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一)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一)到期日届满,未主动或被动减仓;

(二)头寸管理:为了控制风险,交易所不仅在规定的期限内仍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合约,或临时调整标准仓位;

(三)头寸处理:要求在期权买方要求担保的日期内没有追加头寸,或者出售实值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的头寸;

(四)止损平仓:未持有期货合约的客户,在止损指令下达之前,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以止损指令的方式执行平仓,该指令不包括上一交易日到期的期货合约。

第四十三条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状况显著变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状况显著改善的,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严格的限仓制度。大户、法人和一般法人期货合约在同一期货合约上的不同持仓量是不同的。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大户、一般法人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的,其最大持仓限额为500手。

第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指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有投资者在该期货合约上的头寸及其持有头寸的增减情况。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者应当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以及自己所持有的头寸的风险状况,制定出合理的交易策略。

第四十一条 交易者应当及时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状况,并在了解交易所对交易者的规定后,可以向期货公司提出警示,指定该投资者及时止损。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者应当通过现场或远程的方式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状况,知晓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亏损,以决定是否应该及时止损。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者在同一期货合约上的持仓量达到或超过 10 个以上的,其必须 至少 有 100 个以上的期货交易者。

第四十四条 期货交易者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的对象应当是 具有 相应 的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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